律师解析:
1.100%
控股公司是否担责要分情况。
子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且财产独立,母公司通常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不担
连带责任。
2.但若母公司滥用
股东权利,过度控制子公司让其丧失独立性,或者母子公司财产、业务、人员混同致子公司无独立人格,母公司要担责。
这在法律上叫“法人人格否认”。
3.总体来说,正常情况不承担,出现滥用权利情形时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100%控股了小李的公司。后来小李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
债务。小朱认为自己的公司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应
承担连带责任。而
债权人小静则认为小朱的公司存在过度支配控制小李的公司,使小李的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的情况,要求小朱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若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独立于母公司,母公司作为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子
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的公司若不存在特殊情形,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若存在母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过度支配与控制子公司,使子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等“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母公司需对其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小静能证明小朱的公司有此类情形,小朱的公司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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