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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连带责任追偿管辖是怎样的

时间:2026.01.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1.法定连带责任追偿管辖分地域与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同一诉讼里,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3.级别管辖根据案件影响和标的金额定,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重大涉外等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小胡因业务合作产生法定连带责任纠纷。小朱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小李、小胡追偿。小李住所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胡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C地。小朱欲通过诉讼追偿,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且不确定此案件应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地域管辖方面,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起诉小李,可向其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起诉;起诉小胡则应向C地法院起诉。由于同一诉讼中两个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辖区,B地和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若他们有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级别管辖方面,需依据案件影响大小和标的金额决定。若为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若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在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等,则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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