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软件著作权限制有以下形式:
1.合理使用:
为学习研究软件设计思想和原理,以安装、显示等方式用软件,无需经
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付报酬。
2.用户权利:
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按需将软件装入设备,为防损坏制作备份,为应用或改进功能做必要修改。
3.相似开发:
开发者因表达方式有限,开发出与已有软件相似的,不构成
侵权。
案情回顾:小朱开发了一款实用软件并拥有
著作权。小李为学习软件设计思想和原理,未获小朱许可,安装并使用该软件且未支付报酬。小胡作为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防止复制品损坏制作备份复制品。小静开发的软件因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与小朱的软件相似。小朱认为他们的行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为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使用软件,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
2、小胡作为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防止复制品损坏制作备份复制品,这是用户应有的合法权利,不构成对小朱著作权的侵犯。
3、小静开发的软件因可供选用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小朱软件相似,符合相似开发情形,不构成对小朱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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