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干活有人摔伤,通常由各
合伙人共同担责。
个人合伙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执行事务受伤,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要适当补偿。
2.若摔伤由某合伙人重大过失或
故意行为导致,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主要
赔偿责任,像操作不按流程引发事故。
3.雇佣第三人干活,第三人因劳务摔伤,合伙组织承担
侵权责任;
若第三人有过错,可减轻合伙组织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干活。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小朱不慎摔伤。小朱认为三人是合伙关系,其他两人应共同承担责任。但小李觉得小朱是因为操作时
不按规定流程行事才受伤,应由小朱自己担责。此外,他们曾雇佣小静干活,小静在提供劳务时也摔伤了,小静要求合伙组织
赔偿,合伙组织则认为小静自身也有过错。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需给予伤者适当补偿。所以正常情况下小朱摔伤,小李和小胡应给予适当补偿。
2、若小朱摔伤是因其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如不按规定流程操作,那么小朱应承担
主要责任。需进一步确定小朱是否存在此类过错来划分责任。
3、对于小静的摔伤,接受劳务一方即合伙组织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小静自身有过错,可减轻合伙组织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静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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