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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采用什么标准

时间:2026.01.08 标签: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阅读:1167人
律师解析: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常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
“接触”是指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作品,像软件公开发布、被告曾合法使用等都能证明。
“实质性相似”要对比软件,代码大量相同或相似、功能等外在表现相似都可能侵权
被告能证明合理使用、独立开发等正当性,可不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小胡开发一款软件,小丽认为小胡的软件侵犯其著作权。小丽称小胡有机会接触自己曾公开发布的软件,且经对比,小胡软件与自己软件在功能、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外在表现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小胡则主张是自己独立开发,不存在侵权。

案情分析:

1、对于“接触”,需看小胡是否有机会获取小丽的软件作品,如小丽软件曾公开发布等情况。
2、“实质性相似”方面,要分析小胡软件与小丽软件在代码及外在表现上是否大量相同或相似。
3、小胡主张独立开发,若能证明其开发行为正当,可不构成侵权,需审查其主张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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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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