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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塘沽区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王胜言(主任律师)律师
    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旷世国际大厦B座1207室
    5.0
    帮助人数:440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9-2055-7198
    更多> #律师简介:王胜言律师,法律硕士,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主任,位于滨海新区塘沽。王胜言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王胜言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天津律师协会会员,王胜言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特邀嘉宾律师,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师行业党委第四联合支部书记,曾荣获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师行业“优秀中共党员”称号。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自执业以来,王胜言律师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擅长办理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和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等,成功办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良好的执业口碑。凭借多年办理诉讼案件的经验,王胜言主任律师组建了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并在行业内率先使用先进的法律大数据智能操作系统,保证服务质量。王胜言律师组建的法律顾问团队至今已经为三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解决日常经营中的痛点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代为解决各种诉讼案件等。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浙商大厦A座1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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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设工程纠纷 1465次阅读
  •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事故,比如: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 1135次阅读
  • 施工出现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纠纷 1158次阅读
  • 工地死人了安全员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76次阅读
  • 通过以下认定: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1248次阅读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59次阅读
  •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设工程纠纷 120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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