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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胎儿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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