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房产在改建之前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那么改建之后,改建部分应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改建之前不属于夫妻任意一方,但是改建后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那么该房产整体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出资改建,但是所有权人并不是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而是归父母所有,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不会随改建而变更。但是夫妻的出资部分可以按照债权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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