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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已公证去世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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