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
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
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
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
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
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
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
损害赔偿。以上内容未因婚姻无效财产处理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