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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只有一款(确认是这一条?):r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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