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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学界认识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但不要求对方实际接受贿赂。即行为人只要是为了使特定对象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给该特定对象,就成立行贿既遂,而不论对方是否实际接受所送财物。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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