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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管理制度,加强对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条 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也可供日常检查使用。


是执法有章可循,更好的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让民众迟到放心的食品,也有助于政府菜篮子工程的不断发展。如果我们不把控食品安全,不需要一百年,中国人的寿命及健康将导致自身的灭亡。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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