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根据有探望权父母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根据案情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判决。
通常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可以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而对于探视权,通常是由离婚夫妻协商约定,而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才会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此时就要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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