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的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
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
债务的权利。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
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
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
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
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故应受法律保护,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