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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属

拆迁安置权益有异议也就是对安置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式等内容有不同的意见。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在30日内收集公众意见。第11条针对旧城区改造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也就是说,针对安置权益有异议可以及时向政府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多数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政府应采纳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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