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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对外担保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如果出现了破产等意外情况后也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同时也是需要将企业所欠的债务以及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都支付完毕后才可以合法合规的办理破产手续。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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