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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也就是说如果该户的人都去世的话,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有权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的对象(客体)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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