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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部分报销

携带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办则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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