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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受理后撤诉的情况,可能是双方达成合意也可能是证据不足等因素,但也有一人会在撤诉后再行起诉,但是有些人会说已经撤诉了怎么还能再起诉呢,这不是耍着法院玩吗?而本文将为您解除这个疑惑,给您展示一下民事诉讼法撤诉后再起诉的法律依据。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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