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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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