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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女方父亲无法到场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一方的婚前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方父亲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女方,那就是明确只赠与女方的,所以说房子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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