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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声明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 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 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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