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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上看,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定金责任,但是二者不可以同时适用。


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在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立法中的违约金,虽然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但是实际上还是以补偿功能为主的,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过高”作出了规定,即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定金是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的上限是造成损失的30%,定金责任的上限是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当事人可以权衡利弊,选择适用对己方有利的一种方式。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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