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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买卖婚姻

由于买卖婚姻作为一种不正常的婚姻形式,是被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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