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就是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目前,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其理由主要是: (1)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
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
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
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2)《
担保法》(自废止)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自废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自废止)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法律依据: 《担保法》(自废止)第63条 本法所称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