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对
劳动者加以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弟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
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这一点也体现在我国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该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建筑物、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安全技术条件、机器设备的安全条件、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
建筑工程的安全技术条件、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
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