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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二)附着物补偿费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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