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延长
羁押期限可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