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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公证收费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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