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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拆迁与一次拆迁补偿总价值处理原则上没有不同,即应当参照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予以补偿,这是拆迁补偿总价值处理的基本原则,任何地方政府的标准不能低于此标准。决不能因为是二次拆迁就降低补偿。那种认为人口已经安置过,不再按人口补偿面积,只补偿房屋成本价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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