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赔偿专题 >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于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容再有争议,故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职能和作用不同,因而不宜将功能不同的两种救济手段互为前提而制约受害人,从而因其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剥夺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