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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之责吗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承运人违法变更造成了损失。第一,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承担而言,首先要看双方合同时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了交付地点,则在没有运到交付地点之前,是由卖方承担的。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便视为交给了买方,此时损失则由买方承担。第二,最终责任的承担,即在买卖双方中需要承担责任一方与承租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而言,承运人违法变更,违反承运合同约定,则损失是由承运人承担的。这是源于合同的相对性而来的。希望能够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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