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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移送管辖的裁定书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关于移送管辖的裁定书的内容如上。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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