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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得遗嘱继承


首先,从取得时间和性质上看,死亡抚恤金和遗产存在区别。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了遗产的范围。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者其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补助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含有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精神抚慰的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死者生前即便立遗嘱对该笔财产进行了处分,遗嘱就该部分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将死亡抚恤金定性为遗产不符合立法本意。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显然,如果将死亡抚恤金作为遗产,则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违反了死亡抚恤金的制度设计本意。将死亡抚恤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可以充分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符合立法目的。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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