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求权。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发生在保险赔偿金支付之后。我国《
保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根据该规定,不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否能够全部满足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求偿权的要求,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赔偿金之后,都不能与第三者达成关于免除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协议,第三者以此对保险人提出的抗辩也是无效的。被保险人妨碍了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这种情形,保险人可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及第61条第3款规定,在理赔之前扣减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或者在理赔之后发现该情形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