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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出庭的拘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


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有言词证据的是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必须要结合其他的实物证据才行。而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也是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只能是由法院强制其到庭,检察院是无权强制证人到庭的,当然法院在强制证人到庭的时候,如果属于被告人的近亲属那么还是不允许这样的。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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