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共同
担保?在同一债权上既有
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基于这条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
担保物权。(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
担保人追偿。二、哪些情形下保证人不需承担
民事责任?根据《
担保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合同债权人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
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
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