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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注意事项

第一,庭前交换证据应贯彻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原则。

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以组织证据交换;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证据交换的方式。

第二,庭前交换证据适用于疑难、复杂的案件。

对于案情不太复杂、证据不多、通过指定举证期限能够固定争点和证据的案件,以及不必经过庭前准备程序的简单案件,一般不必采取证据交换的方式。

显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进行庭前交换证据,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并不必然要进行证据交换。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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