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损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由有责方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
(二)车损超出2000元至5000元,双方都有责任时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三)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失且不超交强险限额,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涉及商业险时,在车损险保额范围内,由责任方商业险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确定承担金额。
(五)根据各方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况判定责任比例,确定车损赔偿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