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开设赌场罪通常需具备以下几类
证据:一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以此证明赌场的存在及布局等状况。
二是参与赌博人员的
证言,涵盖他们在赌场的经历、赌博方式、时间等细节内容。
三是赌资的收缴记录,明确赌资的数量及来源等情况。
四是赌博工具,像麻将、扑克等,可作为
物证来证明赌博行为。
五是电子数据,例如监控录像,能呈现赌场的实时情况以及参与人员等。
另外,组织者的供述也极为关键,需明确其开设赌场的
主观故意、组织分工等情况。
只有将这些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起来,才能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地判定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