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单位人员,要明确挪用公款立案标准,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触犯法律。日常工作中规范财务操作,杜绝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长时间不归还。
(二)对于发现挪用公款线索的人,及时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举报,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详细证据,包括款项用途、使用主体等信息。
(三)司法人员在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要全面结合证据判断款项用途、使用主体及挪用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