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中的“聚众”,指的是为了实施
斗殴而聚集起三人以上的行为。
从主体角度来看,首要分子承担着组织、策划、指挥的重要职责,其他积极参与的人也属于聚众主体范畴。在客观行为方面,参与者有聚集在一起的动态表现,比如通过召集、邀约等方式把多人聚集到特定地点。
并且,这里的“众”要达到三人以上(包含三人),而且各方人员都得达到这个规模要求(倘若一方只有一两个人,而另一方有多人,那么多人方构成聚众斗殴,一两个人方则不构成典型的聚众斗殴)。这些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进行斗殴的故意,是为了斗殴而聚集起来的,这样才能被认定为聚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