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
刑事司法程序中,警方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到受害者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在指定之间内请求
法医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工作。
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以及
保证鉴定过程不会对案件的进行造成妨碍,鉴定工作会在
受害人的伤势基本稳定之后进行。
同时,警察机关也有责任及时向受害者告知鉴定的预计时间和相关事项,以便他们能够妥善做好准备。
在某些特定案件中,例如那些案情相对简单且伤情较为明显的事例,警方机关可能会尽快告知鉴定的事宜;但是,对于那些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到疑难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取证才能确定鉴定细节的案件,警方机关可能会适当延长通知期限。
然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们并无法找到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具体通知时间范围的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为了满足案件办理的效率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两方面需求,警方机关通常都会在合理且适度的时间内完成通知与鉴定安排。
如个人认为警方机关存在故意拖延或者不当行为的情形,可以依法提出
申诉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