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当一份合同内明文规定存在有效的
仲裁条款时,对于争议的解决应优先考虑以仲裁方式展开,而非径自向法院提出
起诉。
因为此类仲裁条款往往拥有排他性的司法
管辖效力。
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下,仲裁条款仍有可能被裁定为无效的。
譬如,若合同中的仲裁机构设定不清晰且难以确定,或者仲裁条款是在受到
胁迫、
欺诈等非自愿情况下产生并签署的,那么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失效。
一旦仲裁条款被宣判无效,
当事人便可依法选择有权管理此案的法院,进行进一步的法律救济行动。
所以,对于含有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原则上一般不应直接诉诸于法院,除非能够充分证明该仲裁条款确实存在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