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羁押期限延长的次数,这需要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状况来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在所有
侦查阶段中,对于被捕的罪行嫌疑人而言,其被侦查
羁押期间绝不能超出两个月经历月。
若是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并且到了判决期限还无法得出结论,那么就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经过许可后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特别规定视某些特殊情形而定,以下述几种情况为准则,若期限到了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无论是省级还是地市级检察院批准也好、做出决定也罢,均可宽限期延长两个月:(一)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区域发生的极为复杂的重大案件;(二)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三)跨区域作案的严重复杂案件;(四)
犯罪事件牵涉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复杂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依照规定延长了期限仍然无法结案的,同样可以通过省级或地市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做出决定的形式,再次延长两个月的期限。
综合来看,羁押期限的延长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框架限定,它会随着案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案件实际进程的状况来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