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撤销权之诉的除斥期间因各案情之异而呈现出差异化特征。一般而言,在涉及到重大误解情形之下,权益受损方应自知晓或理应清楚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此项权利;若一方受到
胁迫,其撤销权之行使应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且须在一年期间之内完成;若
当事人在得知撤销原因之后,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放弃之意向,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然而,对于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状况,导致
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明显不公的情况下,权益受损方应自知晓或理应清楚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值得注意的是,最长的除斥期间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在此期间内,若当事人未能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