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诉讼所涵盖的范围,通常包含了
债务人针对次债务人拥有并期待享有现金支付权益的已届履行期限的债权,例如债务人未能积极主张自己对于次债务人的借款以及货物款项等各类债权。
然而,如下述情况,一般不属于代位权诉讼的范畴之内:首先是专属性地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例如源于扶助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传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其次是劳动薪酬、
退休福利、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身意外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定权利。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
债权人在
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所必然涉及到的各项必要支出,均应由债务人为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