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
治安拘留暂缓执行的具体期限并无明文规定,完全依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果被
处罚者对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存在异议,选择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他(她)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便可接受被处罚者本人或其
近亲属提供的
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收取
保证金,从而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得以暂时搁置。然而,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截止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产生为止。若复议或
诉讼的结果支持原处罚决定,那么被处罚者仍然需要履行
拘留义务;反之,若结果有所改变,则须按照新的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