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其具体时间长度取决于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例如,在涉及到重大误解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利自知晓或本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在90天内行使其
撤销权;若当事人是受到
胁迫,则他们有权在胁迫行为彻底停止之时起的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倘若当事人已知晓撤销原因却仍明确表态或通过其他行为表达出弃权意愿的话,那么撤销权将自动丧失。此外,如果存在一方故意利用另一方陷入困境、无法正常做出明智决断等状况,导致该
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初就出现明显不公的现象,那么受害方有权从知晓或本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民商事法律行为产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如未能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值得注意的是,除斥期间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相关规定。